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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瓶、奶嘴网络售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被判“从业禁止”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来源:   作者:

  明知进购的“贝亲”奶瓶、奶嘴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开设多家网店予以销售赚取差价,非法获利35万余元,且经鉴定,所售奶瓶、奶嘴含禁止用于奶瓶生产的成分,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9月13日,该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被处罚金23万元、12万元,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9万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母婴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二被告现已缴纳9万元赔偿金,并已在审判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近年来,瑞安市检察院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涉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审查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诉讼线索,“贝亲”奶瓶、奶嘴案正是“一案四查”的生动体现。

  “奶瓶、奶嘴是新生儿以及婴幼儿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亲密伙伴’,属于食品安全领域范畴,因此我们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考虑假冒的奶瓶、奶嘴的危害性,如果含有害成分,那便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儿童的权益,犯罪嫌疑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可能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为进一步查实假冒注册商标的奶瓶、奶嘴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办案团队联动温州市检察院相关专家从涉案仓库中随机抽样提取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样品,在省检察院的协助下,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机构和文证检验机构分别对样品理化成分及样品外包装、说明书的文本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塑料奶瓶中检出聚碳酸酯成分(简称PC成分),属于禁止用于奶瓶生产的成分;涉案奶瓶、奶嘴包装和从贝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样本在印刷品文件制成材料及印刷特征上均存在差异。

  今年6月21日,瑞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瑞安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和从业禁止建议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PC成分在高温、酸、碱环境下,比如高温消毒或者使用乳制品、酸性果汁时易释放出双酚A。双酚A为环境类雌激素,属于低毒性物质,人体摄入该物质会干扰内分泌协调,对人体机能尚未完全发育的婴幼儿来说,其免疫系统、生殖系统更容易受其毒害,所以我国自2011年6月1日起就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并于同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该类奶瓶。”8月22日,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开庭审理,温州市检察院从事法医鉴定及理化检验工作20余年的吕凌作为专家证人,在庭审现场对最高检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专业性补充说明。经审理,瑞安市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在开设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产品时,并未取得营业执照,这也暴露出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主体资质审核不严的问题。”瑞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该院将以个案为切口,能动履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合力净化网络交易法治生态,引导商户规范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