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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司法实践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3]

  2015年7月1日,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受理。这次公益诉讼分别以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理由是这些手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安排,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5]

  2017年11月,山西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结案。在该案中,山西省阳曲县检察院依法对在“家电下乡”补助审核发放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进行立案调查,292万元“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