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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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机构

1、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及其他综合工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以案件类型或者罪名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织。


2、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黑恶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抢劫、毒品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以案件类型或者罪名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织。


3、第三检察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非公企业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以案件类型或者罪名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织。


4、第四检察部(轻微刑事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轻罪类(法定刑三年以下且认罪案件)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以案件类型或者罪名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织。


5、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或者协助侦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6、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

负责办理向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7、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负责办理向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8、第八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9、第九检察部(挂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牌子)

负责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技术装备管理。配合办案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的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10、行政检察办公室

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实行法律监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1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检察机关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意识形态工作。承担重要信息发布等检务公开职能。


12、政治部

承担干部管理、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职责。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13、检务保障部(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

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检察业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负责辅助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相关工作。负责保护检察人员司法活动人身安全。负责检察环节维稳安保等警务保障工作。



二、派出机构

1、塘下检察室

在其辖区塘下镇内代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处理涉检信访,对法庭、派出所等基层站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承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陶山检察室

在其辖区陶山镇、湖岭镇内代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处理涉检信访,对法庭、派出所等基层站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承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马屿检察室

在其辖区马屿镇、高楼镇内代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处理涉检信访,对法庭、派出所等基层站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承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