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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工作内容】本意见所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指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尤其是存在前述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过督促监护令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开展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的教育,以达到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提升父母教养子女技巧与能力的目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2.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4.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5.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

  6.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7.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核心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教育规律,着眼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坚持标本兼治,保护当事人隐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家庭教育指导范围】

  1.涉案未成年人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的,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应当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包括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2.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

  3.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可以会同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瑞安市妇女联合会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被犯罪侵害为目的,通过家庭教育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

  第五条【职责分工】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通过督促监护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瑞安市妇女联合会。

  瑞安市妇女联合会积极发挥瑞安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作用,全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丰富“瑞安智汇惠童”线上教育平台的内容,依托线下家庭教育资源,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瑞安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要求受教育对象住所地或者暂住地基层村社妇联组织在亲职教育期限内对受教育对象开展家访观察工作。

  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六条【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可以听取瑞安市妇女联合会、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意见。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以下一项或几项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瑞安智汇惠童”线上教育平台学习;

  2.线下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参加瑞安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织的家庭教育讲座、沙龙等活动;

  3.参加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

  4.参加亲子社区活动。

  5.其他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第七条【家庭教育指导期限】家庭教育指导期限一般为2个月到1年,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根据个案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听取瑞安市妇女联合会、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意见。基层村社妇联组织在开展家访观察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受教育对象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甚至存在监护侵害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瑞安市妇女联合会,并且通报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与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瑞安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家庭教育指导期限。

  第八条【效果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期限结束后,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可以通过心理测评与访谈、社会调查等形式,评估家庭教育的效果,并决定是否延长家庭教育指导期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根据家庭教育的效果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表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可以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发出督促学习令,同步通报基层村社妇联组织督促执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执行督促学习令的,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可以制发训诫书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以及住所地或者暂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基层组织。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期间依然存在失管失教甚至监护侵害情形,情节严重的,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并支持有关单位或人员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一人一档】个案负责人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档案,个案结束后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工作衔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可以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工作结合开展,以强化教育矫治和保护救助的效果。

  第十二条【定期交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安市公安局与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瑞安市妇女联合会应当通过设置联络员、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培训等方式,互通信息、研判案情、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隐私保护】相关人员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过程中掌握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十四条【强制报告】相关人员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依法向瑞安市公安局等单位报告,并同步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报备。

  第十五条【印发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瑞安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瑞安市公安局

  瑞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瑞安市妇女联合会

  2021年 12月 24日

  附件1:督促监护令 下载

  附件2: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下载

  附件3:保证书 下载

  附件4:承诺书 下载

  附件5:督促学习令 下载

  附件6:训诫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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