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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发包后,甲方可以撒手不管吗?高空作业仅戴一顶安全帽就够了吗?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来源:   作者:

  “高空作业坠落身亡的工人不是娱乐会所老板直接雇用的,老板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近日,由瑞安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依法被瑞安市法院判处刑罚,同时也带出了这样的疑问。

  陈某某是瑞安一家娱乐会所的老板。2019年6月,陈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娱乐会所违规进行装修,并将中央商用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等部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工头刘某某。之后,刘某某雇用了同样无资质的阿明(化名)等数位工人,凭“经验”进行高空作业。

  同年7月,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塘下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该娱乐会所违规装修且存在安全隐患后,先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这并未受到陈某某的重视,装修工作仍在继续。

  同年8月,工人阿明在高处安装空调时失足坠落,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据其他工人交代,他们开展高处作业时,唯一的防护措施仅仅只有一顶安全帽。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雇用受害人阿明的是包工头刘某某,但娱乐会所老板陈某某也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

  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因此,陈某某与刘某某两人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该采取怎样的防护措施?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高处作业(坠落高度≥2m)移动式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工人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人身防护用品。

  本案中,陈某某、刘某某仅仅为工人提供一顶安全帽是完全不够的,还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在施工场所提供必要防护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检察官在此提醒,建筑施工必须雇用有资质的施工方及工人,保证生产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性。不管是管理者、施工方还是安全作业人员,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莫因一时侥幸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