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作便利,企业员工何某某为自己及他人购买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持假证上岗操作叉车等特种设备。经瑞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瑞安市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因特种设备作业岗位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都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该案中何某某等人未经学习、培训和考试,通过购买假证上岗,不仅触犯法律的高压线,更是为上岗作业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瑞安市检察院在追究何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调取相关数据,通过特种设备数字模型碰撞,比对出企业中登记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与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比超过4:1的可疑企业名单。
“特种设备数量远远大于持证作业人员,说明这些企业可能存在员工无证操作或者持假证操作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道。
6月2日,瑞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走访、抽查可疑名单上部分公司,排摸生产安全隐患,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一人操作多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因流动性较大导致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瑞安市检察院向相关企业送达《安全生产刑事检察白皮书》,告知其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议企业应贴尽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上线的“特种设备码”,实现员工扫码后上岗操作,规范使用特种设备,实现特种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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