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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转为嫌疑人,只因她打了这通报警电话……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来源:   作者:

  “我们食堂做饭的阿姨偷了我一条黄金项链,现在人找不到了!”2022年3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接到一通报警电话,女子王珍(化名)称其公司食堂负责做饭的阿姨陈梅(化名)已经失踪了3天,电话也一直关机,他们在陈梅住处发现了一个红色珠宝首饰盒子,王珍确认这是她在今年1月以4000余元的价格购入的一条黄金项链的包装盒,如今里面的黄金项链已经不在了。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3月17日将陈梅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发现了被盗的那条黄金项链。

  “这不是我偷的,是我老板娘送给我的。”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陈梅交代了有关黄金项链的来龙去脉,辩解项链确实是王珍也就是老板娘所买,但在今年1月底结算工资时王珍已私下承诺将项链赠送给她。之所以偷偷离开,仅仅只是因为个人原因,想重新开始生活。

  2022年3月22日,王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项链是她赠送给陈梅的,并供认她因陈梅不告而别,怕她出意外,也担心自己要承担责任,于是诬告陈梅盗窃,想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找到陈梅。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诬告陷害罪。但鉴于王珍与陈梅关系一直较好,案发后已经和解,本案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王珍自愿认罪认罚,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王珍捏造事实,虚假报案的动机是想借公安机关之力找到陈梅,一是确保陈梅人身安全,二是不想自己受牵连,但按照常识,王珍应该意识得到其行为可能造成陈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陈梅被刑事拘留羁押了一天)。这也成为王珍符合诬告陷害罪中“故意向公安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要件,达成构罪标准的关键。

  一念之差,王珍从“被害人”转变成了嫌疑人,这巨大的落差足够她从中吸取教训,为之忏悔。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扰乱国家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我们要时刻谨记,守住法律底线,切莫好心办了坏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