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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来源:   作者: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20日在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宣章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是我省检察事业发展中极不平凡的一年,检察机关迎来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三项改革叠加的特殊时期。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机遇和挑战,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党委、人大认同感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为价值追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较高水平的发展,被评为2017年度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着力保平安护稳定。全年审查逮捕案件1508件2026人,审查起诉案件2656件3900人,办案总量居全省基层检察院第二位。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135件152人,提起公诉105件181人。从快起诉在本市多个小区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的涉黑团伙案18人。对安阳路连环撞车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服务保障市委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妨碍“大拆大整”、“剿灭劣V类水”等违法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人,提起公诉61人。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47人,不起诉268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161件,息访息诉5件。连续四届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着力保民生护民利。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诚信犯罪,依法起诉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专门诈骗老年人的“蜂胶胶囊诈骗案”犯罪嫌疑人205人。批准逮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6人,提起公诉7人。严惩“口水油”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8家火锅店30名经营者因回收使用废弃火锅底料被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针对塘下片区“毒油条”案件中反映的问题,督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录制以案说法栏目、开展座谈会、发放告知书,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推进检务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官方微信、电话等,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律师阅卷接待等业务网上办理、在线咨询,努力让群众“不跑腿”和“零上门”。

  着力护航非公经济。找准企业平安、诚信、廉洁三大司法需求,坚持保护实体经济、文明办案、理性司法三个导向,率先探索产权保护、检企联席会议、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等三项机制,形成瑞安特色的“三三工作法”,被省检察院发文推广。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批准逮捕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53人,提起公诉79人。办理的张万兴等29名“老人搬运队”成员敲诈勒索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精品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4人。走进企业开展以“护航非公企业”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入华峰集团等非公企业了解司法需求,与企业共建法治文化。华峰集团被确定为浙江省非公经济检察教育实践基地。

  二、切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敢于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亮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被法院判决14件16人,其中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纠正漏捕案件被法院判决3件3人。针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和取证不规范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11份,检察建议7份。梳理危险驾驶、毒品类犯罪案件中的程序不规范问题,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引导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对6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强化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提出刑事抗诉案件11件,已改判5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减刑申请68人,审查法院减刑裁定61人,纠正减刑不当1人。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1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和收监评议14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25名被判处实刑尚未执行的罪犯监督法院及时予以执行。完善新收押人员入所面谈制度,面谈犯罪嫌疑人3512人,妥善处理在押人员反映的关于健康保障、财物去向等诉求500余人次。连续五届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严厉打击民商事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4件,6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对4件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提出抗诉并被法院改判,涉案金额达2800余万元。与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试行办法》,建立线索通报、民事执行案件评查和联席会议等机制,进一步细化检察监督措施。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抽查公安行政处罚、交通执法和市场监督管理类行政执法案件152件,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发函要求及时整改。积极探索公益诉讼,针对高楼镇龙潭村公益林被破坏长期未修复的情况,启动我市首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市农林局责令破坏者及时予以修复。

  三、深入推进改革先试先行,全力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努力为浙江改革提供瑞安经验。

  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将6项不捕、不诉决定权授予员额检察官行使,制定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工作指引,规范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着力解决“同案不同处”问题。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探索检察官团队办案模式,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科学合并若干个员额检察官办案组进行集中办理,提升办案效率。坚持办案绩效科学评价,出台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评程序和具体标准,督促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坚持机构精简和职能优化相结合的原则,将13个内设机构整合为10个。

  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诉前引导和审前过滤机制。出台《关于刑事案件诉前会议的若干规定》。通过诉前会议,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律师意见,提供办案指导8件14人,诉前过滤后不起诉2件11人,监督补充证据1件1人。完善重大社会影响不捕案件公开听证、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布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公开听证会6次,深入村居公开宣布不起诉案件12件,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开展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8件。将入所面谈制度、巡监制度与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深度结合,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司法保障。

  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22名检察人员按时转隶至监察委。加强与监察委工作衔接,积极清理积压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线索,实现工作平稳交接和过渡。与监察委共同探索案件移送、立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建立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诉前会议等机制。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5件6人,均已提起公诉,法院判决3件3人。同市监察委试行监察体制改革下的办案新模式,得到省、温州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深入开展创先创优,全力打造瑞检品牌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完善基层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未成年人帮扶工作、恢复性司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践行绿色司法的监督新模式。

  主动探索刑事侦查监督新机制。2017年2月,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站试行办法》,在塘下镇鲍田派出所设立全省首家检察工作站,在刑事案件高发的城郊结合部设立员额检察官联络点,形成以侦查监督部为主导,基层检察室为平台,工作站、联络点为触角的监督新格局。抽查刑事案件36件,巡查接警中心、物证室、办案区等重点区域55次,引导侦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8件,发现取证瑕疵等问题并及时建议纠正,有效规范公安侦查行为。相关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发文推广。

  主动推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举措。精心打造“一核多点”的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区,以检察院“薇薇工作室”为中心,在市看守所设立工作室分基地,与共青团瑞安市委、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共同建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与市实践学校共建法治教育走廊,全面延伸法治宣传和帮扶触角。引入未成年人人格甄别机制,对37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人格甄别,其中13名被作相对不起诉,16名被作附条件不起诉,8人被起诉。“薇薇道来”未检法治教育系列小课堂荣获全国检察新媒体优秀作品三等奖。与黑眼睛公益组织等共同打造的“雏鹰再飞”未成年人帮扶项目获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公益创业赛金奖。

  主动开展恢复性司法新实践。探索“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与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针对涉及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已开展和完成生态修复补偿5件13人。运用该模式办理的我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正义网、浙江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与市公安局、司法局和志愿者协会联合签订《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若干意见(试行)》,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接受法制教育,提高对醉驾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防止再犯。最后以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为参考决定是否作不起诉处理。4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不起诉帮教考察程序后,3人被作不起诉处理,1人被提起公诉。该做法属全国首创,受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正义网等中央媒体深度报道和普遍肯定,被省检察院汪瀚检察长批示赞誉为醉驾不起诉的“瑞安模式”。

  五、不断锤炼检察队伍,全力铸造瑞检铁军

  对标“五个过硬”和“打造铁军”要求,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养。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和综合素能提升培训41批次285人次,被省检察院确定为互联网法治研究联盟检察实践基地。不定期开展青联论辩赛和夜话沙龙活动,并获第二批全省检察机关岗位技能训练优秀品牌。注重检察理论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规定》,12篇理论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获奖或入选国内国际学术论坛交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检察理论研究联系点。

  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严肃纪律作风,开展“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三力提升”等作风建设活动,加强队伍作风专项整治和检务督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基层政法队伍作风巡查,把纠“四风”、树新风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出台关于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等规定,规范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程序。加强办案系统内文书质量的同步监控,运用“曝光台”、“警示约谈”等方式倒逼司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关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积极落实市政协《关于我市司法机关践行绿色司法执法理念的提案》,努力消除司法雾霾。接受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9件10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开展以“法治进校园,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教育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妇联等20人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借助“两微一端”平台,讲好检察故事,检察新闻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34篇,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称号。

  各位代表,2017年我院有26个集体或个人被温州市级以上单位记功或表彰。一年来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服务保障大局的主动性、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监督作用发挥的充分性、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效性、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检察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九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绘就了“加快融合发展、打造至美瑞安”的宏伟蓝图。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以改革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为总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司法,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切实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使命,努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守护公平正义上有新作为新气象。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法治保障,努力在服务大局上有新作为。以服务瑞商为重点,及时掌握企业司法需求,落实检企交流机制,打响瑞安检察服务非公经济品牌。围绕“拆治归”组合拳,推进环保检察,加强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监督。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检察,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互联网领域犯罪,为互联网法治联盟提供理论素材。针对民生热点问题,聚焦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加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将特殊群体保护融入司法办案,深入推进未成人观护教育、妇女儿童权益和特殊困难群体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深度和广度,努力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新作为。深入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检察监督、诉前引导审前过滤、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申诉反向审视等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强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严重损害社会诚信违法犯罪的立案监督。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力度。完善“监督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促进依法行政。继续加大恢复性司法实践力度,完善涉环境类案件生态补偿机制、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关系修复机制、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帮教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新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充分授权和有效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员额检察官科学用权规范办案。建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研究类案、制定办案指引等职能,提升整体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特色办案组、联合办案组等新型办案模式,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发挥检察官团队集体智慧。

  四、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上有新作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在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上下功夫,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依托检察教学基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倡导工匠精神,增强干警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的能力。以瑞检青联为载体,主动为青年干警搭建实践锻炼平台、争先创优平台,促进青年干警更好更快成长。坚持全面从严治检,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坚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以清廉检察推进清廉瑞安建设。

  各位代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思想引领新作为,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牢记职责使命,践行绿色司法,加强法律监督,为“加快融合发展、打造至美瑞安”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有关案件、专业用语说明

  1、在本市小区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的涉黑团伙案(见报告第2页第2行):2015年10月以来,陈某、王某等人利用负责国际名都物业管理的便利,联合附近村民和老人协会,高价垄断该小区的水泥、沙、红砖等装修材料销售、搬运和敲墙服务等。同时,伙同钟某、刘某等合作垄断小区阳台门窗生意。对不配合的装修业主,采取停水断电处理或不让其他外来装修搬运队进入小区等,强迫小区业务高价购买其指定的服务或材料。

  2、安阳连环撞车案(见报告第2页第3行):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浙C26M76宝马轿车从瑞安市莘阳大酒店驶出,在莘阳大道、万松东路、安阳路等路段,与多辆二轮电动车及轿车等发生碰撞,共造成8名被害人不同程序受伤和13辆轿车、2辆二轮电动车、1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

  3、“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见报告第2页第12行):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以台湾人“阿猫”、“螃蟹”、“阿给”(均系绰号)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印度孟买、钦奈、新德里等地设点,通过打电话方式,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诈骗账户。目前已查证的被害人受骗金额达1500万余元。

  4、“蜂胶胶囊诈骗案”(见报告第2页第13行):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间,管某等人成立湖南长沙云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组织人员在浙江、广东、广西、湖南、贵州等全国各地,租用酒店会场举办讲座。通过免费发放小礼品,开展低价团购,开设实体店铺免费按摩洗脚等吸引人气,并在讲座过程中宣传蜂胶功效给老人洗脑。活动前期推出低价保健品“买一送一”活动,次日返还等值现金或礼品,让老年人产生惯性思维,最后一天推出2999元的蜂胶胶囊(成本仅200余元)“买一送一”活动,获利后次日并撤离当地。

  5、公益诉讼(见报告第4页第21行):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2017年6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见报告第4页第23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

  7、6项不捕、不诉决定(见报告第5页第6行):(1)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重大复杂案件除外);(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重大复杂案件除外),但检察官在签署法律文书之前应当送分管副检察长审核;(3)对复议不批准逮捕案件维持原决定(重大复杂案件除外);(4)决定相对不起诉,但检察官在签署法律文书前应当送分管副检察长审核;(5)对复议不起诉案件维持原决定;(6)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监督考察情况,决定不起诉。

  8、诉前会议(见报告第5页第17行):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问题进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供案件审查起诉时参考。

  9、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见报告第5页第22行):指由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根据相关线索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一般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询问办案人员以及知情人员、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就医记录及相关材料等核查方式进行核查。

  10、恢复性司法新实践(见报告第6页第13行):是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一种实践探索,指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承担环境公益劳动、给付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可将此办案实践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关系修复、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帮教等领域。

  11、绿色司法(见报告第6页第14行):指以“五大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司法动机、方式和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负面产出,促进社会善治。

  12、未成年人人格甄别机制(见报告第7页第5行):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中,经办检察官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犯罪动机、人身危险性等人格特质,进而预测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帮教可行性及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机制。

  13、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7页第8行):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暂时不予起诉,依法设定6个月至1年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在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其履行的义务情况及悔改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14、数据时间:本报告数据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