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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今年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将在全市推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栋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正进入加速进行时。今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目前,经过半年多试点,上海检察机关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突出检察官执法办案主体地位,大幅下放检察权的同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责任追究。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即将推开的改革试点中,将对检察官权力主要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即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依法行使。

  “去行政化”让检察官们回归司法属性

  此轮司法改革试点,最大亮点之一便是“去行政化”。根据上海检察机关此前公布的改革试点方案中,将通过员额制、“等级制”管理、公开遴选等方式,将原本套在检察官身上的行政属性彻底剥离,让其回归司法官属性。

  奚山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副处长。这名在检察机关工作了15年的女检察官,曾因业务出色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和全国优秀公诉人。从公诉人到副处长,与职务晋升随之而来的是日益繁琐的行政事务。尽管每年需要经她审批的案件成倍增长,但大大减少了她独自办案的时间。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更希望能在业务上有所提升,能更多承办一些疑难案件。”幸运的是,她赶上了这轮司法改革。去年7月,她作为二分院任命的首批主任检察官之一,将自己的工作重心又放回到了办案上。仅半年多时间,承办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先后独立对22起案件43人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上,与奚山青抱有相同想法的检察官们并不在少数。基于此,上海检察机关在此轮司法改革试点中,围绕“去行政化”这一目标,勾勒了一条完整的职业准入、职业发展、职业保障的改革路径。员额制,确保进入检察官序列的人员都具备优良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专业职务序列(等级制),则让检察官们不再单一地将目光盯着“行政职级”,让其有稳定的职业预期;薪酬保障,可以让检察官们能够过上更为体面的生活。

  “权力清单”大幅放权重构检察权运行

  与其他权力运行机制不同,司法权力的运行必须要符合司法办案的规律,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是此轮改革要实现的一项重要目标。过去,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三级审批制”,案件经办人员对案件作出结论后,要一级级报领导审批,司法权力被蒙上了行政管理的色彩。

  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各种弊端也日益凸显——层层把关导致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职责不清,全程经办案件的人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人又对案件不熟悉,既助长了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又让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根据此轮改革试点的要求,四家试点院之一的宝山区检察院,借鉴自贸区的经验,采取了检察官权力“授权清单”管理模式。依照这一模式,清单上的事项,检察官都可以自行决定。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构,让身处办案一线的宝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孙丽娟深有感触:“以往需要报副科长、科长、分管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案件,改革后,大多数案件可以终结在主任检察官这一环节,真正体现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规律。”

  减少了审批环节,检察官们办案效率显然有所提高。以另一家试点院闵行区检察院为例,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后,改变了过去案件三级审批模式,80%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审核或审批决定,提高了办案效率,该院去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天数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全过程管控办案质量落实终身负责制

  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违法必追究”。对此,市检察院司改推进办工作人员解读为,“今后,对检察官办案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再审批,但对于他办案的过程是不是合法合规,我们要更加严格地监督和考量。”

  不审批不等于不审核。今后,在公诉、批捕等刑检部门,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做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审核意见均应做到书面明示,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责任认定。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可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提出建议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事项,应当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除了常规的案件管理和考核之外,上海检察机关还建立了具有特定情形案件的重点评查制度和特定案件交付个案评鉴制度,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捕后不诉、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提请抗诉后上级院不支抗等情形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案件等,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明确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此外,对此前建立的检察官执法档案进行完善,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