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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都市报】修理店老板自导“宝马历险记” 20多天制造4起事故骗取1万多元保费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

  温都讯 瑞安市检察院昨天透露,该院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金某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金某是一家汽车修理店老板,他利用客户宝马轿车在20多天时间里制造了4起“不存在的事故”,骗取1万多元保费,并使客户的宝马轿车严重受损。

  宝马车“受伤”越修理越严重

  去年5月初,瑞安的陈先生去汽车维修店取了自己刚维修完毕的宝马车,当他启动车子时,却发现故障灯亮了,而店内的修理员却说没事,陈先生也没放心上。然而当他离开维修店后再次启动爱车时,故障灯再一次亮了,且屏幕显示“安全气囊已弹开”。陈先生当即将车开回了维修店,但是店员仍答复“没事的”。

  随后,陈先生将车开到了位于瑞安汀田的宝马4S店,次日4S店给出了诊断报告:故障灯之所以亮起来,是因外力原因导致安全气囊的拉紧装置坏了,为安全起见需要更换所有的安全气囊,且右后轮钢圈也有所变形,修理费总共需8万余元。

  这下陈先生傻眼了,先前维修宝马车明明只是因为自己不小心转弯时擦到水泥柱造成的轻微擦伤,怎么修理完自己的车反而“受伤”更严重了呢?

  保险多了“莫须有”的记录

  那到底是什么“外力”让陈先生的宝马车受损了呢?陈先生前往保险公司查了保险记录,发现宝马车果然多了几条“莫须有”的事故记录。

  陈先生立刻联系了那家维修店的老板金某,金某见事情败露,不得已说出陈先生的爱车“受伤”的经过。原来在去年4月至5月短短20余天的时间里,金某利用陈先生的宝马车自编自导自演了4次“不存在的事故”,致使陈先生宝马轿车全车气囊、安全带故障及车轮、发动机、变速箱部位部分损坏,并成功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

  据悉,尽管金某与陈先生在案发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先生6万元,但金某仍将面临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

  律师告诉你为省钱与车行骗保如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

  一方面,金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且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涉嫌保险诈骗罪;另一方面,金某骗保所使用的方法即损坏陈先生的宝马车,其故意数次损坏私人财物,且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上述两罪追责,数罪并罚。金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金某的行为造成陈先生以及保险公司损失,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车主同维修人员达成骗保协议的情况,车主和维修人员共同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轻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若骗取金额较大,则构成共同犯罪,车主系保险诈骗罪共犯。(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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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保险诈骗和其他违法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花样一:虚假材料

  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这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案件确有发生,但提供虚假的工资、误工、护理证明、户籍性质证明、社区村委等开具的相关证明,以获取高额赔付。

  花样二:伪造事故

  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多数为被保险人(车主)与修理厂勾结或者是修理厂向被保险人(车主)隐瞒,自行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花样三:假车主

  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这种情况不外乎三个可能:一是车主自己勾结同伙或团伙实施骗赔;二是修理机构、代理机构实施团伙骗赔;三是保险公司内外勾结骗赔。

  花样四:更换驾驶员

  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酒后、醉酒或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以没有喝酒并且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来顶替,从而获取赔偿。

  花样五:先出险后投保

  先出险,后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故以后再投保。这种案件一般是在保险生效后很近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金额较大的事故,比如盗抢、倾覆等损失较大的事故。

  花样六:套牌车出险

  套牌车辆出险情况。这种案件主要存在于营运性大货车中,往往几辆车套用一个牌照,共用一张保单。

  花样七:内外勾结

  保险公司人员与被保险人或修理厂勾结骗取赔款。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上各种欺诈情形上,使得各种保险欺诈行为更顺利得以实施。

  花样八:侵占保费

  恶意拖欠、侵占、挪用保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身上,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很好的制约办法和解决方式,是保险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