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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古民居“受伤” 原永嘉县文物馆馆长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来源: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楠溪江古村落存留有较完整的宋式村貌、明清建筑及其文化习俗,被专家誉为民居中的“活化石”,是先贤留给永嘉人民的宝贵财富,任何破坏损毁它的行径都将被追责。10月29日,永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起诉原永嘉县文物馆馆长潘某。该案由永嘉县检察院自行侦查发现,而关于潘某的贪污、受贿部分,由永嘉县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给检察院。

  潘某,男,1974年出生,永嘉县人,2012年10月被任命为永嘉县文物馆馆长,全面主持文物保护、维修、维护、审批等工作。他的落马源于2013年7月、媒体报道永嘉县芙蓉古村多处文物以及文保单位在改造中被破坏一事。

  玩忽职守致芙蓉村多处国保单位遭到破坏

  2013年,永嘉县委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并将多个历史展馆布置在永嘉县岩头镇芙蓉村。芙蓉村古建筑群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更好地保护文物,永嘉县委多次召开会议并要求文物馆在展馆建设中提前介入,尤其是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做好指导工作。

  起诉书指控,潘某作为永嘉县文物馆馆长参加了上述会议,后永嘉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潘某及各个展馆负责人、温州市有关专家等人对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在此次会议上,潘某作为文物馆馆长,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未发现设计方案中的修缮部分存在的问题,也未要求各个展馆建设单位对修缮部分提请审批或进行修改。会后,潘某也未及时就专家提出的意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存在多处修缮内容的设计方案未及时得到修正。在施工过程中,潘某在现场巡查监管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国保单位被破坏情况并予以制止,建筑施工队在按照设计文本进行施工时对芙蓉村古建筑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为了整改修复遭破坏的国保单位,县财政额外支付20万元整改方案设计费、20万元整改管理费以及65余万元的整改工程费,总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利用手中职权肆意敛财

  潘某在任期间,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12月份,授意某广告公司虚构文物馆业务项目,虚开发票两次套取国家公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万元、3万元。这些钱,被潘某用于个人使用及送礼。

  此外,永嘉县文物馆有一正式工作人员胡某长期在编不在岗,但其工资仍然违规发放,该工资卡放在文物馆,被潘某视为小金库。2012年至2015年期间,潘某以转账、取现的方式私自占有该卡内工资,共计9.3万元。潘某还从该卡中领取4万元用于购买超市卡给职工发放福利。

  为防东窗事发,2015年5月,潘某将该工资卡以及8000元现金退还给胡某。胡某说这是他第一次见到这张工资卡,甚至不知其密码,他没有拿过卡中的一分钱。

  文物馆虽然是个冷衙门,潘某却充分玩转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014年,潘某作为文物馆馆长参与永嘉县岩头镇某宗祠修缮工作,后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为感谢潘某并希望今后在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安排中得到更多关照,该工程负责人李某送了8万元现金给潘某,潘某予以收受。

  投桃报李,2014年,在潘某的关照下,李某顺利承包了多项永嘉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点(项)文物修缮工程,并送出了5万元“通关费”。

  2015年5月,永嘉县审计局到文化部门审计时,潘某担心被查处,遂将其中的8万元退还给李某。

  检察机关认为,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永嘉县文物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14.1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