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瓯海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会同瓯海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法制大队首次召开联席会。会上,双方依据近期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适用“另案处理”的规定》,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另案处理”的表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并达成如下意见: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需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注明,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判决、已被不起诉、已被行政处罚的同案参与人,不应注明“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注明,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
另外,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2014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未移送审查起诉的85名犯罪嫌疑人、退查后超过8个月未重报的232名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公安机关15日内逐一进行清理核对,检察机关将针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案管部门还就起诉书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案件管辖、身份表述、卷宗移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