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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检察院首次向法院提起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

  2月10日,温州市检察院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追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平阳县昆阳镇等地购买的房屋、汽车及生前开户的所有银行账户的钱款,按实际比例退赔给涉案被害人。这是温州市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首例案件,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据了解,平阳县公安局于2007年9月26日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立案侦查,周某某闻讯后在外地自杀。

  平阳县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终止对该案件的侦查。因程序上未经法院审理确认对周某某的生前财产进行追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无法从法律的途径对他生前财产合法处置。但涉案的100多名被害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直向政法机关、司法部门申诉,要求追缴周某某生前财产。平阳县检察院与该县政法委沟通,由平阳县政法委向温州市委政法委报告,在温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下,于2013年6月27日,由平阳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平阳县检察院受理后将案件材料转报温州市检察院审查办理。

  经查明,1997年至2007年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经营橡胶为由,通过特定关系人,假借温州某橡胶公司与他本人、被害人秦某某、余某某等人签订橡胶编外代购业务协议,制造从海南农垦橡胶公司、南垦贸易有限公司购货销往温州的假象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秦某某、游某某、余某某等不特定的社会人员集资1.87亿元,用于期货投资、还本付息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特别程序,且在全国范围内尚无一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供参考。相关部门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从法律适用、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研讨,最终形成了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共识。

  根据刑诉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在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后,2014年1月9日,市检察院向温州中院发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正式启动追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生前财产的司法程序。

  温州中院经不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追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财产,按实际比例退赔给涉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