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检之星”评选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比学赶超、争优创先的良好氛围,发挥先进模范的表率和激励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检之星”活动是指对全院在编在岗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比,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成效为导向,授予优胜者“瑞检之星”荣誉称号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条 “瑞检之星”为个人荣誉称号,分为“每月之星”和“年度之星”。
第四条 “每月之星”评选活动采取“一月一评”形式,每月评选1名,如遇特殊情况,经党组讨论增加1名;“年度之星”在“每月之星”的基础上择优产生。
“瑞检之星”评选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政治部、办公室、第九检察部、机关党委及共青妇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对获评“瑞检之星”的人员,在本院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瑞检之星”宣传栏予以公布。
第六条 “瑞检之星”需符合以下条件:
对党忠诚、政治坚定,爱岗敬业、作风优良,严格遵守院规章制度,并在评选当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立功或受表彰的;
(二)机关党建及群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社会效果的;
(四)在本职工作及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中成效明显的;
(五)在岗位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的;
(七)其他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
第七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瑞检之星”的参评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二)受错案追究或者被上级通报批评;
(三)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四)违反“正风肃纪”相关规定;
(五)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发现所办案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六)在检务督察中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七)在参评过程中有申报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每月之星”评选程序
1、部门推荐
各部门于每月20号将“每月之星”推荐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瑞检之星”评选小组。
2、审核上报
评选小组对推荐人员及其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真实无误后上报院党组。
3、组织确定
院党组根据各部门推荐情况,研究确定2-3名候选人。
4、投票产生
评选小组将候选人的名单及自荐材料公布于本院微信公众号,并在非涉密工作网进行公开投票,根据票数情况,报经党组同意确定“每月之星”人员。
(二)“年度之星”评选程序
1、公布投票
评选小组于次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12名“每月之星”的名单和自荐材料公布于本院非涉密工作网并进行公开投票后,将投票结果上报院党组。
2、组织确定
院党组在民主投票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年度之星”人员。
第九条 凡被评选为“瑞检之星”的检察人员,在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并与当年度的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在行政职级、法律职务晋升等方面,“年度之星”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年度之星”自动入选“检星闪耀”人物系列,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瑞检之星”评选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