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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引》的通知

瑞检发〔2022〕15号

本院各部门:

  我院《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引》已经检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4日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引

  为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本工作指引中所称“儿童”“未成年人”均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刑法》关于“儿童”以及《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参照执行。

  第二条【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性化司法理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双向保护和全面保护、尊重儿童、协同保护原则,将关爱、保护、尊重的儿童友好理念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过程,体现司法友好与人文关怀。

  第三条【机构设置】统筹“四大检察”职能融合运用,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

  第四条【双向保护】坚持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同时,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戒,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隐私保护】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七条【司法救助】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逐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评估,将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或借助专业力量,根据需要提供经济救助、身心康复、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并可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

  第八条【心理关爱】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和志愿者进行教育矫治。根据需要,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

  第九条【家庭教育指导】加强与妇联、关工委的沟通协作,健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督促监护令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开展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并加强跟踪问效。

  第十条【法治宣传】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依托“薇薇道来”法治教育品牌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安全校园建设等工作,助推法治教育“进驻”校园常态化预防和社会化工作模式。

  第十一条【数字检察】加快涉未成年人数字检察建设,打造“睿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性侵数字地图等项目,持续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以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诉源治理】在能动履职办案中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家庭、社会存在的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发布白皮书等方式,积极推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第十三条【沟通协作】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注意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受侵害等方面制度不落实、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的,依法开展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建立健全衔接、联办机制,探索检察监督与人大、政协、监委等监督相叠加模式,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职,释放监督乘法效应。

  第十五条【印发执行】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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